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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苏州“毒地”:有居民称房价暴跌 没人能确认小区是否有污染

  七年前花80多亿获得17块地的使用权,后发现其中14块地存在污染。这两天,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陆家嘴公司”)和其两家控股子公司起诉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苏钢集团”)等5家单位,索赔超100亿元的案件引发关注。

  “毒地”目前状况怎么样?11月9日,大皖新闻记者来到现场探访,发现多个地块门口挂着“本地块存在污染风险”的警告牌。有涉事地块早已入住的一个小区居民和记者说,自从去年这些警告牌挂出之后,小区房价出现暴跌,居民很担心自家房子所在地块到底有没有污染。

  11月9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来到了卷入污染纠纷的苏州高新区苏通路北、苏钢路东的地块,发现该地块已建起多个住宅项目,还有一处大型商业和写字楼综合体看上去也已建成,但并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记者在该商业综合体走访拍照时,一个穿着保安制服的工作人员上前制止,表示该处不允许拍照。

  除了已建成的区域,有一块地搭起了很多临时工棚,但目前已停工,里面没有实施工程人员在活动。在涉事地块周边,围挡几乎将每一块地都围了起来,但这些围挡上都有相关宣传广告。

  在记者后续探访中,一直有一名穿着保安制服的年轻人骑电动车跟着记者,他表示是领导有要求,但他并未阻止记者拍摄。虽然涉事地块多个子地块还未开发,但几乎每个地块门口都设有保安岗亭,有保安在值守。还有保安拿着相机拍摄正在探访的记者。

  探访中记者看出,多个地块大门上有红色的警告牌,上面写着“警告 本地块存在污染风险 未经许可 严禁入内”。挂的牌子最多的是一处已经建成但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学校,校门口写着“苏州雷丁学校”。该学校四周挂了多个红色警告牌。校门口保安和记者说,学校并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没有学生。大皖新闻记者从校外看,校内一处操场区域已经长满杂草。

  根据陆家嘴公司发布的公告信息,雷丁学校所在地是2号地块,2号地块原本的用地性质是“工业(研发)”,苏州市资规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分局于2019年11月出具的《建设项目答复函》,将2号地块用地性质由“工业(研发)”变更为“教育用地”。

  然而,2023年2月,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绿岸房产发出《行政撤销事前告知书》,称苏州市资规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分局于2019年11月将2号地块用地性质由“工业(研发)”变更为“教育用地”的《建设项目答复函》行为,不符合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拟撤销该《建设项目答复函》,将2号地块用地性质恢复为工业(研发)用地。因地块存在污染,且用地性质恢复为工业(研发)用地,原本计划2021秋季开学的雷丁学校至今未投入使用。

  在绿岸房产开发的住宅项目中,最早建成并入住的是一处小区。探访中,大皖新闻记者遇到了小区居民老陶(化名),他是外省人,儿子在苏州工作。为了孩子读书方便,前几年他们家花近两百万在该小区买了一套80多平米的房子。去年,小区居民发现,附近有地块挂上了存在污染风险的警告牌,这一条消息很快传开。去年,老陶还看到有人在小区围墙外的土地上钻洞,疑似在进行污染检测。

  老陶说,这两天,他也看到了关于附近地块存在污染的新闻报道,心里产生了担忧。“到现在也没人和我们说我们小区这块地到底有没污染,人住在这里要不要紧。”

  年近八旬的老李(化名)和老陶住在一个小区。老李是苏钢集团的退休职工。老李看新闻很仔细,从新闻上他知道,绿岸房产名下的17块地中,有14块被指存在污染。此外,14号、15号、16号三个地块没明确的消息说到底有没污染。老李说,自家小区就在这三个地块中的一个,这三块地中有两块建了居住小区,还有一块地建了一所学校,还未投入使用。

  在苏钢集团工作了几十年的老李,还大概记得这些地块当年在苏钢的用途。他和记者说,他家房子所在的楼栋以前应该是农田,老陶家房子下面以前可能是轧钢车间,“应该不会有什么污染。”但老李说,他还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复,自家小区所在地到底有没有污染?

  老李和记者说,他的女儿原本很看好绿岸项目,认为十年之内会成为一片成熟的区域,前两年还准备在这里买一个房子,后来并未购买,现在想想很庆幸。让老李担心的是,自从附近有地块挂出存在污染风险的警告牌后,他们小区房价开始下降了,“原来要卖130万的房子,后来有人98万就买下来了。”

  11月9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探访时看到,涉事地块的开发企业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岸房产”)办公地点就在该地块的桑苑路旁。在记者表明身份后,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关于此事他们不接受采访,让记者联系总部陆家嘴公司。

  当天,大皖新闻记者拨打了陆家嘴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电话,询问近日引起关注的苏州绿岸项目污染纠纷案件。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有关信息以公司已发布的公告为准,未透露任何信息。

  据陆家嘴公司发布的信息,江苏省高院已经受理了此案。为何由江苏省高院受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财经评论员孟博表示,《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节对级别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1月9日下午五点左右,大皖新闻记者来到与涉事地块隔着一条运河的苏钢集团办公地点,门口一名保安表示公司已下班,不能帮记者反馈采访诉求。当天,大皖新闻记者多次拨打苏钢集团网站公布的电话,都无人接听。

  记者当天还再次联系了其他四家被告方: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都未获得回应。

  据财经网11月9日报道,苏州高新区政府有关人员称该土地污染实际上并没有新闻媒体报道的那么严重,本质上还是房地产市场低迷引起的连锁商业纠纷导致,政府会积极应对此次诉讼。